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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总会章程
理事会组成人员
各学院联络小组
浙江林学院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林学院校友总会,其英文译名为 Zhejiang Forestry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简称 ZFUA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林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广泛联络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扩
 大 母校在海内外的广泛影响。

     第四条 发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积极提出办好学校的意见和建议,为母校的改革和发
 展,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临安市环城北路88号,浙江林学院行政楼内,邮编 311300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以及联谊活动。

     二、加强与海内外浙江林学院校友会的联系,进行学术与工作经验交流,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
 力,为 母校发展贡献力量。

     三、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性资料,征集校友回忆录,校友名录并建立校友档案,逐步编印出
 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四、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总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为地
 方经济 建设和促进母校与地方科技合作作出贡献。

     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母校、有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与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属于浙江林学院校友。

     1. 浙江林学院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肄业生,曾在浙江林学院及其附属单位工作过的人员等;

     2. 浙江林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林业干部管理学院本专科毕业生,各类大专《专业证书》班结业
 和培训班结业学员等;

     3. 浙江林学院进修生和各国留学生;

     4. 曾在浙江林学院任教、任职者;

     5. 浙江林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校友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好人士为母校 筹资办学,改革和发展出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
 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同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理事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六
 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 1/3 )。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1/2(含)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专职)。本会聘请名
 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含)以上代表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损赠;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
 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接受调离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
 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
 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