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 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同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理事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六 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 1/3 )。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1/2(含)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专职)。本会聘请名 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含)以上代表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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